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修订)

2017-11-13 3010
发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己于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以第 511号国务院令发布c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7年公布并实施。新的《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内容上作了四方面的修改:

——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 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木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 重点保护基木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 再提高50%;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

——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甘,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等占地免税的规 定;

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

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 区,每平方米由2元?10元提高到10元?5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2亩以 下(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6元?8元提高到8元?40元;人均耕地 在2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 3元?6. 5元提高到6元? 30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元?5元提高到5元?25元。

在谈到新条例中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主要参考依据时,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 门在修订条例时主要参考了四方面的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因素。二是地价上涨因素G根据对 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6个省份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 比1987年上涨了 6倍多。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 税负水平。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C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综 合上述因素,这次修订将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提高4倍。

据了解,新条例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甘也作了一定调整。新条例取消了现行条例有关 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 同时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又不增加太多的建设成木,新条例增加规定了一档低税额: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曰、水运航道占用的耕地,按照每平方米 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考虑到有些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还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 的基础设施建设项H占用耕地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现行条例,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此次修订后 的新条例将这两类企业纳入征收范围。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 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 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新条例删除了现行 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

新条例还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现 行条例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现 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II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 按廿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税收征管法》是关于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 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税收征管法》。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衔接,新条例删除了与《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 规定,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和此次公布施行的新条例有关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