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

2017-11-13 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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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0]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为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现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整合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应用“批、供、用、补、查”监管平台、拓展科技手段应用、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和推行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夯实违法行为发现渠道,第一时间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开发巡查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巡查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 12336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四级联网和“批、供、用、补、查”监管平台信息共享优势,及时核查违法线索;要积极探索和推广遥感监测、无人机、电子监控等科技手段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方面的应用;要认真落实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矿产督察员、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 等制度,开展招募青年志愿者保护国土资源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全面推行建设用地“挂牌”施工, 提高巡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和查处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要配合做好与银监会、证监会对土地抵押和上市、融资房地产企业用地的监管工作。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要制度化。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对需要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配合,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督办。

加强执法监察数据备案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按月汇总,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按时、在线报送违法案件电子档案等执法监察各类数据。

三、强化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人员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均应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实现巡查信息的互联互通。

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 24 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 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仍无效的,要报国土资源部,其中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督促地方政府整改;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行为,在依法组织查处时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总体情况,总体情况要与零报告、专项报告等情况相吻合。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

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72 条、《矿产资源法》第 45 条、47 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 16 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不承担责任。

地方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地方政府应负相关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减少违法案件的形成,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