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普办[2014]1号)

2017-11-13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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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第 一 次 地 理 国 情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苏地普办﹝2014﹞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4 号),为保障第一次全省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实施办法》(国地普发﹝2013﹞1 号)和《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项目管理办法》(囯地普办﹝2013﹞29 号),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 年 1 月 3 日

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一次全省地理国情普查(以下简称“普查”)项目管理,保障普查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 号)、《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项目管理办法》( 囯地普办﹝2013﹞29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项目的立项、任务、技术、质量、验收、资料、安全及考核等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三条 普查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全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负责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普查任务立项工作,市县级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级普查办”)负责组织使用本行政区财政经费的普查任务立项工作。

第四条 省级财政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技术和标准体系建立,普查所需遥感影像资料获取,DOM 制作,普查技术指导与省级培训,全省范围的质量控制,DEM 精细化及坡度、坡向数据制作,已有基础地理信息和专题信息资源整合,沿海滩涂、海岛(礁),海岸线和海域线调查,地面沉降监测,普查试点,全省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审核汇总,普查成果的抽查、验收,全省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立,全省地理国情信息统计分析,全省普查报告及图集编制,普查成果归档,普查成果发布,宣传动员等内容。

市县级财政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本行政区已有基础地理信息和专题信息资源整合,普查过程监理,普查底图制作,外业调查与核查,标准时点核准,建成区范围调查,城市原点调查,绿化覆盖调查,数据处理,数据集(库)建设, 普查成果的本级检查验收和汇总上报,基本统计分析,普查报告及图集编制,普查成果归档,宣传动员等内容。

第五条 省普查办根据国务院普查总体方案,参照国务院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省普查实施方案,报省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市级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普查办”)根据省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市级普查工作方案,报省普查办备案审查通过后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省普查办按照普查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省级财政承担的普查任务和工作计划编制普查年度经费预算,申请省级财政经费投入。

市县级普查办按照市级普查工作方案中确定的任务内 容,编制普查年度经费预算,负责落实本行政区财政经费投入。

第七条 省普查办负责省级财政投入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财务检查审计工作。市县级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财政投入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财务检查审计工作。

第三章任务管理

第八条 省普查办根据普查实施方案,制定全省普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计划。

市级普查办根据全省普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计划和市级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计划,并报省普查办备案。

普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计划应明确普查内容、任务分工、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和普查进度等内容。

第九条省普查办负责下达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普查年度计划和任务(合同)书。

市县级普查办负责下达使用本行政区财政经费的任务(合同)书。

年度计划和任务(合同)书应明确普查建立、任务承担单位,并对普查任务(监理)内容、工作量、时间进度、提交成果等进一步细化。

第十条 普查任务承担单位根据普查年度计划、任务(合同)书,组织足够的普查人员、装备,按计划实施普查。普查监理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合同)书,组织足够的普查监理人员、装备,按计划实施监理。

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具有甲级测绘资质,同时具备摄影测量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以上测绘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普查监理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测绘监理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普查和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办”)或省普查办或市县级普查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或任务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或任务(合同)书。确需调整的,需报年度计划或任务下达单位批准后实施。

计划调整包括对普查内容、任务分工、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预算和普查进度等变更。

批准同意调整的,需按要求对相关文件补充修改。

第十二条市级普查办负责向省普查办上报工作报告。普查工作报告分为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月报于次月 3日前、半年报于 6 月 25 日前、年报于 12 月 15 日前报省普查办。普查工作专报不定期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普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普查任务(监理)承担单位、

人员设备投入情况、任务计划进度、预算执行、质量与安全状况、问题及处理结果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省普查办、市县级普查办应加强任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普查任务的落实。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普查应当采用统一的方案、标准和技术规程, 必须遵循先设计后实施的原则,保证普查数据统一、全面、真实、准确。

鼓励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提高普查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十五条 省普查办可依据省普查实施方案和国务院普查办印发的技术文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扩展普查内容的技术设计,编制相关技术文件,并报国务院普查办备案。

第十六条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在收到普查年度计划、任务书或签订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编制,并报计划、任务下达或发包单位评审。评审工作应在 15 日内完成, 评审通过后报省普查办审批。

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组 织保障、经费预算等方面内容。计划、任务下达或发包单位自收到技术设计书之日起,15 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评审。第十七条普查监理承担单位在收到普查任务书或签订合同之日起,15 日内完成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并报计划、任务下达或发包单位评审。评审工作应在 15 日内完成,评审通过后报省普查办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测绘项目的概况、编制依据、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关键点与控制目标、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绩效考核要求、监理提交成果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省普查办设立技术组,负责解决普查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一般性技术问题应在 3 日内回复,重大技术问题可以组织专家研究解决并在 10 日内回复。

省普查办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报国务院普查办,由国务院技术支持机构研究解决。

技术问题请示和回复以书面方式为准并留存依据。

第十九条 省普查办负责派人参加国务院普查办组织的普查督导员、质量检验员岗位培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普查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市县级普查办在省普查办的师资支持下开展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省普查办和市县级普查办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与交流;普查任务承担单位根据普查任务的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普查实行统一监管、分级管理的质量管理制度。省普查办负责普查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普查办对本行政区普查质量负责,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和具体普查作业人员对所承担普查任务的质量负责。省普查办负责制定《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质量管理细则》(以上简称“质量管理细则”),市县级普查办应严格落实质量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足额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层层落实质量责任,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普查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理制度,由市县级普查办负责组织本行政区的普查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对所承担监理项目质量负责,监理检查要严格执行省普查办制定的普查质量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普查成果质量检验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普查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普查成果质量的“两级检查”,省普查办负责组织普查成果质量验收,省普查办质量监督组负责具体实施质量检验,普查成果的质量检验严格执行国务院普查办制定的《地理国情普查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规定》。

第二十五条 普查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省普查办根据全省普查任务进展情况,组织检查组赴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和普查作业现场开展过程质量监督抽查,形成过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报监督抽查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执行国务院普查办制定的《地理国情普查过程质量监督抽查规定》。市县级普查办应参照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普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市级普查成果的整体质量,省普查办根据对各市上交普查成果情况的综合分析,组织复核组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果质量复核,复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市级普查成果整体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任务承担单位完成的普查成果质量要满足合格率达到 100%,优良品率不低于 80%。

第二十八条 普查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用于普查工作的新型重要软件应通过国务院普查办委托的专门机构的测评。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普查办、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应经常开展质量意识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文件。

第六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普查验收包括对普查任务承担单位的任务验收(分项目验收)、分市验收和总体验收。

第三十一条 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完成普查任务后,按要求组织有关验收材料并书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由省普查办负责组织任务验收(分项目验收);使用市县级财政经费的,由市县级普查办负责组织任务验收(分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本行政区普查任务全部完成后,市级普查办按要求组织有关验收材料,提交省普查办对本行政区内全部普查成果进行整体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全省普查工作整体完成后,省普查办负责组织有关验收材料,提交省普查领导小组进行总体验收。

第七章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普查办统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和分发,负责普查所需基础地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发,负责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专业资料的收集与利用;市县级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所需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和专业资料的收集和分发;普查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普查任务区域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并验证资料的可用性。

第三十五条 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完成普查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参照《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与归档基本要求》, 将全部普查成果资料汇交至年度任务下达机关,不得私自复制、留存。

市级普查办按照《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汇交与归档基本要求》,对本行政区内普查成果进行汇总整理,汇交上报至省普查办。

第三十六条 省普查办向省测绘档案接收部门归档移交本行政区内地理国情普查项目最终成果和文档资料,由其负责本行政区内地理国情普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涉及普查资料收集、利用或普查成果管理的机构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配置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管理,确保普查成果或相关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普查办和市县级普查办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普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普查安全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十条 普查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普查安全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普查安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省普查办的各项安全指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普查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普查安全经费投入、设备配备,落实省普查办和市县级普查办相应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普查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具体比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对违反普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普查办与市级普查办签订《目标责任书》。市级普查办依据《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责任,编制市级普查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省普查办对市级普查办进行考核并督导、奖惩。考核结果纳入全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第四十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统筹管理、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成果管理、经费管理、队伍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省普查办依据普查阶段工作目标,实行动态考核评分。根据普查进度月报和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级普查办进行考核评分,省普查办以工作简报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市级普查办管理工作中存在编造虚假数据、擅自修改篡改普查数据、瞒报伪报普查数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发生重大资料失泄密事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要求汇总上交与归档最终及重要工序成果及其他重大问题, 则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考核评定结果报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由省普查办约谈该市级普查办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上报省普查办; 对考核基本合格的, 由省普查办进行督导, 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上报省普查办。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务院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江苏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3 日印发